★★★ 2025 年最新規定:部分對象可「免巴氏量表」申請外籍看護 ★★★
依現行規定,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可免經巴氏量表或專業評估,即可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一、年齡或重大疾病條件(免巴氏量表)
1. 年齡滿 80 歲以上的長者
2. 70~79 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
※ 符合以上條件者,可直接免除巴氏量表評估
二、特定身心障礙類別(可免診斷書)
| 項次 | 障礙類別 |
|---|---|
| 01 | 平衡機能障礙 |
| 02 | 智能障礙 |
| 03 | 植物人 |
| 04 | 失智症 |
| 05 | 自閉症 |
| 06 | 染色體異常 |
| 07 | 先天代謝異常 |
| 08 | 其他先天缺陷 |
| 09 | 精神病 |
| 10 |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 |
| 11 |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 |
| 12 | 多重障礙(至少具前十項之一) |
三、長照服務使用者(免專業評估):
持續使用政府核定之長照服務(居家照顧/日間照顧/家庭托顧)且達六個月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
四、曾經認定需全日照護者(免再評估):
曾由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求,且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1. 腦性麻痺,生活功能明顯不良
2. 脊髓損傷致生活功能明顯受損
3. 截肢合併生活功能明顯受損
※ 可免再次進行專業評估
若不符合上述四項免評條件者,則仍需依規定至指定醫療機構,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作為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必要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