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畜牧工作:
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環境整理、廢污處理及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等相關體力工作。
※ 雇主須具備畜牧場登記證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並實際從事畜牧經營。
二、農糧工作:
蔬菜、花卉、果樹、種苗、食用蕈菇、雜糧、特用作物、草皮、芽菜、設施農業等農糧相關體力工作。
※ 不包括檳榔、荖藤(含荖花及荖葉)及菸草等栽培相關體力工作。
※ 實務審查時,須具備實際耕作事實,並達主管機關認定之經營規模或生產量,且應檢附農地使用、承租或生產相關證明文件。
三、養殖漁業工作:
陸上魚塭水產養殖之飼養管理、繁殖、收成、環境整理等相關體力工作。
※ 雇主須具備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並完成養殖放養量申報。
四、林業工作:
造林、育苗、撫育、伐木及其他林業相關體力工作。
※ 實務審查時,將依雇主實際從事林業經營之情形認定,包含承包政府或民間林業相關工作,或具備一定規模之私有林經營事實,實際條件依主管機關審查要點核定。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相關工作:
如禽畜糞堆肥作業、農業附屬之初級加工作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