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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工與營造工

申辦條件

製造業外勞申請3K五級制
異常溫度、粉塵、有毒氣體、有機溶劑、化學處理、非自動化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且所屬工廠最主要產品之行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者。

一、 製造業3K五級制:
         A+級  →    (比率35%)
       
 A級     →    (比率25%)
         
B級     →    (比率20%)
       
 C級     →    (比率15%)
         
D級     →    (比率10%)

二、自由貿易港區製造業:40%。

三、外勞仲介所屬工廠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兩個級別以上特定製程者,應分別設立勞保證號,申請聘僱外國人。
附加就業安定費提高外勞核配比率
國內新增投資案
一、國內新增投資案資格限制:

★投資金額項目: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及營運資金,且其中廠房及機器設備之投資金額應達1/2,並經會計師簽證。

★投資金額認列期間:101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二、向工業局申請認定以1次為限。

三、申請認定期間: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

四、核配比率: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以下簡稱Extra比率)

       
3K5級制外勞申請所需文件
一、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務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納稅證明。

二、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三、
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

四、工廠生產線流程圖。

五、機器設備配置圖。

六、工廠平面圖。

七、公司簡介產品目錄。

八、其他(如銷貨發票等)。

           
雇主所需支付費用
一、基本薪資:
       $27,470元

二、健保費:
       $1,329元

三、勞保費(職災):
       $2,115元   

四、就業安定費:
       $2,000元

五、加班費:
       前兩個小時
       $115元/時 x 1.34=$153
   
   後兩個小時
       $115元/時 x 1.67=$191

​​​營造工申辦資格及流程
外國人從事業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7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營造工作,其雇主應為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二.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台幣5千萬元以上,未達新台幣1億元,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
第17-1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條第3款之營造工作,其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名間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台幣2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並以下列工程為限:
一.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二.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三.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四.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申請人數:
一.民間計畫工程: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20%為上限
二.政府計畫工程: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20%為上限,但各該營造工程經依分級指標及公式計算達80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之比例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之
應備文件
初次招募及重新招募應檢附文件:
一.NAF-003營造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特許事業許可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再此限)
三.求才證明書正本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五.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加保申請表影本(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需檢附)
六.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
七.審查費新台幣2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屬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八.通知報到函及掛號回執聯影本(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但未報到上班者需檢附)
九.建築執照影本(建築工程須檢附)
十.政府計畫工程:經工程主管機關(指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工程主管機關)開具之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開具之次日起60日內有效)
十一.民間計畫工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及計畫工程總金額,工期證明文件影本;民間計畫工程未簽訂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者,並須加附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之文件